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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549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54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24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549号


  名称:中山市铸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9RC26R

  法定代表人:朱卫国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永兴街4号2楼201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铸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调查。经调查,在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村永兴街4号2楼201的中山市铸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6日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裁量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中山市铸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柒仟圆整(¥7,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3〕54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