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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291-3号)

        文号: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291-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30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2〕291-3号


  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同兴洗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X4L79E

  负责人:李德锋

  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337号

  因中山市沙溪镇同兴洗漂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于2022年07月0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291号,已于2022年07月0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15日内,缴清26万元罚款,你单位申请分期缴纳,第一期罚款已缴清,第二期罚款于2023年4月30日前缴纳,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单位已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指定的签收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但因签收人非当事人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霍培勇(执法证号码:19121397672)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