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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文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241-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20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241-2号


  姓名:汤美珊

  居民身份证:4420001984*******X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路元*******号

  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中山市信意印刷厂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案调查。经调查,在中山市沙溪镇庞头工业街51号B幢首层之一的中山市信意印刷厂于2022年09月16日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汤美珊是中山市信意印刷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01月0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汤美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单位)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将本决定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2〕1241-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吴伟(执法证号码:19121397955)、姬亮(执法证号码:19121397845)

  联系电话:0760-86231665

  单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