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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送达(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49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19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送达

粤中沙溪执听告〔2022〕492号


  姓名:廖细仔

  居民身份证:4310241988*******8

  住址:湖南省嘉禾县广发乡*******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03月31日对廖细仔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廖细仔存在拖欠14名劳动者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份劳动报酬,拖欠劳动报酬金额101228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者劳动报酬表等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79”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圆整(¥13000.00)。

  因本机关无法将本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也未能妥投,为确保本告知书有效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本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可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

  联系单位: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39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60-87338103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