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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防范“带病文件”!中山市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14 分享:

  近日,中山市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施行后,我市在全省率先落实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这一举措把镇街一级政府列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一并公布,实现了中山市域制定主体全覆盖,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带病文件”“奇葩文件”,扎牢制度笼子,助力法治中山建设。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制定主体不适格的现象仍然存在。为加快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法治化,中山市司法局结合市机构改革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分析、充分论证,确立从“源头、主体、动态”治理原则,编制了《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涵盖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党委挂牌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等6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强化源头管理。针对不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甚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越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象,明确除清单所列单位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驻中山市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强化主体责任。针对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一些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存在简单重复照抄上级政策,“以文件落实文件”“乱发文”、出台“问题文件”等现象,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本单位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强化动态管理。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这将有效避免机构改革后部分在党委挂牌,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部分行政职能的机构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问题,真正实现制定主体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