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图解】关于印发《中山市普法提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各副处以上单位:
现将《中山市普法提示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中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山市普法办公室
中山市司法局
2026年1月8日
中山市普法提示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落实落细“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闭环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指导,提升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质效,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法提示,是指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在履行法治宣传教育主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普法职责、未完成普法任务或普法工作存在短板不足时,依法发出的提醒告知、督促改进的书面文书,是推动普法责任落实的重要监督手段。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普法提示的适用情形、程序和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有序开展。
(二)问题导向原则。聚焦责任单位在普法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精准靶向发出提示,避免形式主义,确保提示内容务实、整改方向明确。
(三)协同高效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强化司法行政部门与责任单位的沟通联动,形成“提示—整改—反馈—评估”的工作闭环,提升普法工作整体效能。
(四)教育与督促相结合原则。既要通过普法提示督促责任单位整改问题,也要注重指导帮助其明确工作要求、提升普法能力,推动普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四条责任部门
(一)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是全市普法提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全市普法提示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文书模板,监督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对各责任单位发出普法提示并跟踪整改。
(二)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专人作为普法工作联络员,负责接收、传达、落实普法提示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建立普法工作台账。
第二章普法提示的类型
第五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普法提示分为常规性提示、整改性提示和督办性提示三类,由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根据责任单位落实普法责任制存在问题情形区别适用。
第六条常规性提示是指针对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重要普法时间节点(如“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的普法工作进行预先提醒,明确普法内容、重点对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引导其提前谋划、有序推进。
第七条发现责任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出整改性提示:
(一)未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未细化普法责任清单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学法用法考试活动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或活动流于形式、成效不明显的;
(三)未落实“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等法定普法责任的;
(四)普法工作档案不规范、相关资料未按要求报送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普法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针对以下情形,发出督办性提示,强化整改刚性约束:
(一)收到常规性提示、整改性提示后,未按要求反馈情况或未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的;
(二)普法工作存在严重短板,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在评估中发现突出问题的;
(三)因普法工作不到位引发社会关注、影响公共利益或社会稳定的;
(四)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情形。
第三章普法提示的发出程序
第九条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通过以下渠道发现责任单位未履行普法职责的线索,并进行核查:
(一)日常工作检查、专项督查和年度评估结果;
(二)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反馈的意见建议;
(三)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反映的相关问题;
(四)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线索;
(五)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线索。
核查应当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座谈了解等方式,形成核查记录,明确问题事实、涉及法律法规依据和整改建议。
第十条常规性提示、整改性提示、督办性提示由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制发;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报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主要领导同意。
第四章反馈机制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应当高度重视,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并将整改工作情况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反馈:
(一)常规性提示的反馈时限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二)整改性提示的反馈时限一般为收到提示后20个工作日内;
(三)督办性提示的反馈时限一般为收到提示后15个工作日内,确需延期的,可书面申请延期1次。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反馈整改情况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普法提示指出问题的核实情况;
(二)已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具体落实情况(附相关佐证材料,如活动方案、现场照片、宣传资料、工作总结等);
(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反馈报告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收到反馈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整改措施到位、问题已解决的,予以销号归档;对整改不彻底、措施不力或反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责任单位发出二次提示,明确补充整改要求和再次反馈时限。
第五章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应当将责任单位接收、落实普法提示及整改反馈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法治建设成效评价体系,作为评价责任单位普法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依据《法治宣传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市司法局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公室)统一制定《中山市普法提示单(常规性)》《中山市普法提示单(整改性)》《中山市普法提示单(督办性)》《普法提示整改反馈报告》等标准模板(见附件),明确文书主要内容和填写要求。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山市司法局(中山市普法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