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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8-19 分享: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山市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的审议项目,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为保障《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根据《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起草阶段征求公众意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网公开《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至5月30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二)审查阶段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司法局于2020年6月9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政务网公开《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将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发送相关企业及其行业协会商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0条,其中采纳、部分采纳意见5条。

  (三)审查阶段立法协商。2020年6月,市司法局将《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收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79条,其中采纳、部分采纳意见50条。

  (四)审查阶段定点听取公众意见。2020年7月,市司法局委托电子科大中山学院通过定点听取意见、利害关系人座谈会等形式《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收集意见,共收集意见60条,其中采纳、部分采纳意见42条。

  (五)审查阶段专家评估。2020年7月,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评估会,邀请相关领域7位专家对立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规章实施的社会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7位专家共发表44条评估意见,其中采纳、部分采纳意见29条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一)《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众意见收集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问题。

  归纳意见:加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市民积极有序投放生活垃圾。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三十三明确了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宣传、培训工作。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要求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同时,鼓励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

  2.一些条款的操作性问题。

  归纳意见:条文对部门职责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细则和管理责任制度,导致垃圾分类工作制度多样化,不利于推动、开展工作,建议由主管职能部门统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细则和管理责任制度。送审稿第十七条的投放要求,对投放行为的要求缺乏操作性,建议细化。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投放指引、分类标志标识,与本办法同步实施。第十一条规定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八条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九条明确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自备相应种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桶(袋),按照本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细则和管理责任制度。以上条文,对于投放要求作了明确具体统一规定,同时兼顾镇、街道等区域的个性需要。

  3、《办法》实施时间的问题。

  归纳意见:由于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管理对市民影响很大,市民的适应需要一段时间,而不应该市立即实施,或是立即严格执法。实施初期要采取适当激励措施,鼓励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处理意见:《办法》于2021年6月30日公布,于2021年10月1日施行,给予充足的施行准备时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市建立引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行业发展和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关单位可以通过激励方式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审查阶段立法协商会,主要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的问题。

  归纳意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的服务范围、户数等,并明确每天开放的次数、时间;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一般应与其他市政配套设施临近设置,并距离居住建筑有一定距离。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投放指引、分类标志标识,与本办法同步实施。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指引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第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包括: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标准,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和收集站,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整洁完好、正常使用;明确各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设定固定投放时间的,应当同时明确误时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关于生活垃圾付费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明确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相关部门职责,避免该制度因无人牵头制定而落入空文。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适时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行评估,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和需要,建立健全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有利于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3、关于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问题。

  归纳意见:要考虑可操作性和管理效果两方面因素确定合适的管理责任人。如中山存在大量的城中村,对于这种没有物业管理的区域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是否有时间、有能力对于辖区内的垃圾分类进行监督、管理,鉴于志愿者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无执法权只能进行劝阻教育,是否会出现最后无人管理的情况,目前其他城市已经出现了这个情况。

  处理意见:采纳:《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是本责任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4、关于社会监督的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加强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赋予义工服务义务。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三十一明确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工作规范。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成员中应当包括居(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明确市城管和执法等部门以及其他生活垃圾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审查阶段立法草案评估会,主要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问题。

  归纳意见:生活垃圾应当科学有效分类,一些特殊的垃圾如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绿植垃圾等如何分类处理,要作出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活垃圾的特性进行调整。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生活垃圾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国家、省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同时《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对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绿植垃圾等特殊垃圾的分类处理。

  2、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归纳意见:增加处罚条款,增强规章的实施效力。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几种常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3.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问题。

  归纳意见: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的界定,以便于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和规范管理。

  处理意见:部分采纳。根据中山特殊的行政体系,以及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地区人口也很密集等特点,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整体思路上建立城乡一体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不对农村生活垃圾的范围作明确规定,以防止城乡割裂。《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地区可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纳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四)其他关于体例结构、概念定义、语言表述、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合理可行意见均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