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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6-23 分享: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公告要求,现就通过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在我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

  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于2022年7月1日9时至4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条件政策,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已取得2021年考试合格成绩人员放弃申请的,应向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二、现场审核时间

  2022年7月12日至15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451700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间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请于工作时间向我局工作人员另约时间办理(预约电话:0760-88363925、88363968)。

  三、现场审核地点

  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

  四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应按照在系统中预约的时间到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遗失或已过有效期的,应当尽快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不能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识读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原件以供核对身份。

  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放宽地区户口簿原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提交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书。)

  (三)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查询结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四)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毕业证书姓名、证件号码或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及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须提交载有相关变更事项的户口簿或证件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或格式化证明);

  3、申请人因出国留学、重病等特殊情况无法亲临现场申请的,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提交申请材料。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出国留学人员还应提交护照、签证页复印件,重病人员应出具医院诊断书。被委托人代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对于因执行公务或短期出国旅游暂时无法亲临现场申请的,原则上不允许代为办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执行公务出具单位相关证明,出国旅游人员出具护照、签证页复印件后,可适当延迟并提前预约提交申请材料时间。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疫情期间,请申请人严格遵守有关疫情防控要求,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并根据现场工作人员要求和指引进行体温检测。到达现场后应先到派号机处取号,然后在大堂内保持安全间隔距离耐心等待叫号。申请手续办理完后请及时离开,不要停留和聚集。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司法行政机关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正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照片由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报名时提交的电子照片信息统一印制,无需资格申请人提交相片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请密切留意中山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zs.gov.cn/sfj/)以及“法润中山”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 

  未尽事宜请认真查看司法部(http://www.moj.gov.cn)以及广东省司法厅(http://sft.gd.gov.cn/)相关公告。

  中山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