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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20 分享:

  《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中山市政府2019年规章制定计划的审议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为保障《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根据《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起草阶段征求公众意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19年7月16日在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网进行公开征询意见。截至7月23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二)起草阶段专家论证。2019年7月11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大数据领域研究院教授、资深信息化管理专家、互联网研究院专家、法律顾问等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三)审查阶段征求公众意见。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7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政务网公开《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接收意见时间为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没有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四)2019年10月,市司法局将《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市政协社法委开展立法协商,市政协社法委收集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1条。

  (五)审查阶段专家评估。2019年10月14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评估会,邀请相关领域7位专家对《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规章实施的社会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7位专家共发表45条评估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一)起草阶段专家论证会收集到专家意见17条,主要意见归纳和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明确政务数据参与主体范围的问题。

  归纳意见:政务信息资源定义中涉及参与主体范围的内容不够明确。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2、关于政务数据平台管理的问题。

  归纳意见:(1)建议细化共享平台的日常监管内容及监管流程,对共享数据流转进行整体把控。

  处理意见:部分采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全市政务数据进行整合,形成集中统一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第十二条规定:“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作为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分街点,是全市政务数据的存储备份、目录管理、共享开发、应用服务,以及与省级政务数据对接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政务数据的使用申请、审核反馈等流程依托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办法》第四章对政务数据共享的具体流程进行了规定。数据监管、流转的具体范式和标准,不宜在政府规章中规定,可另行制定操作和技术规范并不断完善优化。

  (2)建议明确数据源出现重复或者差异时的解决方法。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原则汇聚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政务数据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政务部门核查,确认数据。”

  (3)建议无条件共享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不设置审核。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政务部门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直接获取。”

  (4)建议在主题数据库列举中增加信用管理数据库。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主题数据库是围绕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等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数据资源集合,如反恐维稳、应急救援、疫情防控、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信用管理、城乡建设、社区治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税务管理、能源安全等主题数据库。”

  (5)建议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的最小授权原则。市大数据中心根据“一网通办”、城市精细化管理、社会智能化治理等需要,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以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应用需求为基础,明确数据共享的具体应用场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授权共享机制。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另有规定的,政务数据应当共享。(二)无偿共享原则。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数据不得收取费用。(三)需求导向原则。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政务数据的政务部门提出明确的使用需求和使用用途,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最少够用的政务数据和具备完成职责所需最少的数据操作权限。”

  (二)审查阶段立法协商收集意见11条,主要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数据共享条件管理的问题。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应明确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和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范围,并列明相关的法律依据。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政务数据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是指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是指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是指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

  2、关于政务数据开放问题。

  归纳意见:应当明确政务数据开放的期限。

  处理意见: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列入开放目录的政务数据,应当在政务数据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开放或者更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审查阶段评估会收集到意见45条,主要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数据库建设的问题。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中对数据库缺乏概念的界定,缺乏稳定性。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概念,并对数据库的类型进行列举。

  2、关于数据安全问题。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对数据安全有关规定不够明确。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数据安全保障做了明确的规定。

  3.关于数据采集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规定政务部门在采集政务数据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政务部门在采集政务数据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根据行政相对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需要,告知采集政务数据行为的相关信息。”

  3、关于政务数据开放的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众申请政务数据的内容,明确政务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衔接。

  处理意见:采纳部分。理由:政务数据开放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种方式,不涉及到依申请公开。政务数据共享的目的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减轻公民负担。《办法》第二十九规定:“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政务数据,是政务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一种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其他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另行向有关政务部门提出申请。”

  4.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将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并与中山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接,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条件和项目验收要求。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事项立项的,按照上款规定执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对《办法》草案的体例结构、概念定义、语言表述、操作技术等提出的合理可行意见均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