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南朗街道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办法(试行)
我街道制定了《南朗街道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拟试行三年)。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切实加快推进我街道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及相关单位职责等事项。
二、文件的制定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5、《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6、《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7、《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农农函[2020]117号)
8、《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料审核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中农农函〔2025〕175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新建(异址、原址)的申请和审批办理。
(二)明确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成员无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2、申请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3、符合政策迁入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并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现住房影响街道、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安置的;5、法律法规规定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农村“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如下:1、合法存续婚姻关系的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为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达到法定婚龄,可单独立户;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离异二年后,无房一方确有实际住房需求的可为一户;5、一般情况下,农户名下的国有土地商品房或集体性质非宅基地的土地等不属于集体性质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一宅”的范畴;6、农户通过继承等途径获取地上房屋并办理含集体性质农村宅基地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后,应当计入“一宅”的范畴;其中,农户作为唯一且确定的继承人的,即使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应当计入“一宅”的范畴;7、农户名下无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记录,但已取得镇街一级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且暂未注销的,应当计入“一宅”的范畴。8、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2、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3、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4、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明确南朗街道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办理程序及审查要点。《办法》共设置十个审批流程,分别为: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咨询规划条件、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规划许可、规划验线、办理开工报建(或报备)手续、综合验收、房屋权籍调查和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