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山市南朗街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南朗街道卫生监督所)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南朗街道翠亨村翠亨大道与翠山路交界处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捌佰捌拾陆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南朗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立足社区、面向家庭、提供优质、便捷的综合性健康服务”的工作方针,以致力于营造“舒适、温馨的健康之家”为目标,真诚为广大人民服务,愿真正成为群众家门口的健康卫士。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辖区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负责社区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指导辖区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和传染病漏报调查。开展应对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风险评估。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围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妇幼卫生监测等工作。落实辖区内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和学校卫生等监督检查;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重大灾害、饮用水污染、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执法;受理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负责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医护注册变更)等业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始终坚持“党建促业务、促发展”为目标,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参与决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强化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把党纪学习教育同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紧密结合,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四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五)加强党组织建设。党支部认真履行党章和相关规定,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管理层行政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管理层行政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心主任是本单位行政领导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分管医疗、护理、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业务,以及财务、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本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求,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相关职能科室。
共设置有医疗科组、慢非科组、综合科组、防疫科组、妇幼保健科组、卫生监督科组等6个职能科室,具体如下:
医疗科组:负责医疗护理服务管理、药品管理、医保管理、医护人员专业培训、中医药发展统筹等业务。
综合科组:负责财务、人事、后勤、采购、工会、行政、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工作。
慢非科组:负责慢病患者管理、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精防、老年人健康、家庭医生式服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业务。
防疫科组:负责传染病防控、卫生监测、地方病、职业病和食源性疾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统筹等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业务管理。
妇幼保健科组: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科组:负责公共场所、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监督专项检查、饮用水卫生及其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专项检查、完成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医疗卫生、医师护士注册)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主任/副主任、职能科室、门诊/社区卫生站三级管理责任制。
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职能科室、门诊/社区卫生站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职能科室、门诊/社区卫生站在中心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建立健职能科室负责人、门诊/社区卫生站站长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
科室负责人、门诊/社区卫生站站长是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5年,期满换届。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护理、院感、药事、耗材、采购、内控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管理需求及相关文件规定产生各专业委员会组长、副组长及专家成员、组员等构成,办公地点可设在相关职能科室。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或按需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组长、副组长、组员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抽选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项目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聘期原则上为3年,期满换届。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职代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中心主任工作报告及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对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七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医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医疗健康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医疗设施设备和就医环境;
(四)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医疗健康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和工作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可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八章 单位职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指本单位根据实际用人需求向上级部门申请,并由政府组织人事办依法聘请的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本单位根据政府党建和组织人事办相关规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向主管人事部门申报,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用人员。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三十二条 单位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单位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践行单位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中心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回扣;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职工守则,对职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单位全体职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考评制度,对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职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政府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绩效分配方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职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工作,为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再作贡献。
第九章 业务运行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健康、公平、互助、和谐”为核心价值观,以“关爱健康,护卫生命”为使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
(一)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广中医药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疾病控制、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创新急救服务,提高救治水平;
(四)建设智慧中心,坚持医联体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诊疗制度,全面优化诊疗服务流程;
(五)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四十条 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病例随访制度、家医巡诊制度、安全发药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第四十一条 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二条 致力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四十三条 致力于推进平安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诊疗环境、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中心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使用制度建设。
第五十二条 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业务公开,保障职工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单位党务、医疗救护等信息;
(二)对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年度报告应按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五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6日经单位管理层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单位管理层行政会议。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6年1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