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朗街道网格和大数据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南朗街道龙起路2号文信朗庭6栋501房。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南朗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推进创新现代化社会管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推进城乡社会综合网格化服务管理。依托村(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区域网格内党的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管理、消防、应急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工作。
(二)负责整合各系统指挥信息资源,建立一体化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
(三)负责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
(四)负责区域网格日常巡查,负责网格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和分类处理,将发现的问题流转交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问题,跟踪、反馈问题处理情况。
(五)负责区域内网格员队伍建设、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
(六)完成上级和翠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党组织是本单位的主导和管理核心,对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
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参与决策。
决策前,党支部书记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事关单位日常管理以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
(四)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七)领导单位的工会、妇女、青年等群团组织。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网格和大数据事务中心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产生方式:举办单位任免。
(二)行政负责人职权:1.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2.负责本单位日常事务管理;3.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置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本单位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参与本单位民主监督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主要职责有:
(一)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案事件多发区段、重点要害部位和人群集聚场所,协助做好涉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问题隐患排查;
(二)采集信息。协助准确采集或核实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以及特殊人群、困难群体等动态信息;
(三)报告问题。报告网格内涉犯法犯罪、矛盾纠纷、公共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案事件或线索;
(四)调处应急。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对突发违法犯罪、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应立即报警,视情协同处置。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6日经网格和大数据事务中心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朗街道网格和大数据事务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6年1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