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朗街道农业林业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中山市南朗街道办事处大院。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伍拾柒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南朗街道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以人为本,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畜牧业、林业生产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推广普及农牧水产生产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农机技术推广和服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调解;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林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负责动物免疫、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推动禽畜标准化生产养殖;管理种禽畜和兽药、饲料投入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统计;协助做好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及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指导组织林业生产;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湿地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工作;监督林木采伐更新;防治林木病虫害;林业科学技术培训、咨询;建立健全辖区内护林网络,管理护林队伍;协助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森林防火等。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通过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等途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事业发展。单位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相关体制调整与完善应当按照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联合中山市南朗街道农业农村局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农业农村局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
(二)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三)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五)加强党组织建设。党委认真履行党章和相关规定,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相关资源,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中心内控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心内控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事业编制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本单位设立四个分室:分别为综合办公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林地资源保护中心。其中综合办公室负责推广普及农牧水产生产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农机技术推广和服务,单位内部日常运行综合事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免疫、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林地资源保护中心负责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农业推广技术、动物疫病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服务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农业推广技术、动物疫病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服务的权利;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四)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单位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途径和工作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可通过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落实举办单位有关制度和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业务规范等工作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农业方面
1.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引进农产品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并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等,普及优良品种和先进种养技术。负责农业生产情况调查;
3.推广先进农业机械技术和机具,开展农业机械技术状况的检验和机具维修,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4.协助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调解工作;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协助做好农业植物检疫检查相关工作;
6.负责区域内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食品检测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方面
1.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动物防疫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推动畜禽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4.负责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和种禽畜的管理工作;
5.承担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统计等工作;
6.协助做好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及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
(三)林地资源保护方面
1.宣传与贯彻执行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政策;
2.参与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3.参与相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以及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的现场核查,对相关事项的初审进行建档统计。协助管理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4.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负责区域内森林、林地、湿地或自然保护地资源的生态补偿;
5.配合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湿地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对森林资源消长以及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6.负责开展森林防灭火。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
7.协助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8.配合建立健全区域内护林网络,负责护林队伍的管理。
(四)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单位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实行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举办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行全额财政拨款,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四)按规定应当对外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本单位网站(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22日经 中心内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农业林业服务中心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1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