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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街道颐老院章程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9-15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和规范街道养老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朗街道颐老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为中山市南朗街道体育路3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筹。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贰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山市南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编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管理运行,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后,代表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农村兜底保障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兼顾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和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联合中山市南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支部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推进本单位事业发展;

      (二)审议确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事关养老机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方面;

      (四)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建设、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机制。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对机构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机构的公益性;行使机构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行使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举办单位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事业单位依法申办法人登记业务,审核章程,审查法人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法人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二)对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等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机构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机构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管理团队成员,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挂钩;

      (四)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本单位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本单位可持续发展;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务债权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中山市南朗街道颐老院行政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其议事规则,对业务运作、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中山市南朗街道颐老院行政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由举办单位任命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有突出表现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根据以岗定薪,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岗位薪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护理工作优异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工作,为本单位服务老人工作再作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慰问、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按照与慰问人、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独立账户,由中山市财政局翠亨新区分局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归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所有。举办单位投入到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物资和来自其他渠道的资产和物资以及捐赠所得归本单位所有。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七章  退出、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运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该单位应当主动向审批机关申请退出,必要时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退出评审或依法依规撤销登记。

      (一)举办目标已完成;

      (二)主要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

      (三)资不抵债且举办单位未进行资产补充,无法支付到期债务;

      (四)财政资助期过后仍无法实现经费自理,无法实现设立目的;

      (五)其他应当主动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终止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单位法人登记被撤销,或者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本单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注销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性法人终止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出资单位、举办单位或工作人员等分配剩余资产。

      第三十二条  剩余资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原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财务人员应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本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主管单位和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并应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举办单位网站上公示章程。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6日经中山市南朗街道颐老院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机构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朗街道颐老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5年9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