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山市南朗街道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26号办事处大院4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山市南朗街道工作委员会宣传和教体文旅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文化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草拟辖区内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教育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二)协助开展辖区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民办教育与社会教育工作。
(三)协助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和服务工作,承担校长教师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教师资格注册与认定工作。
(四)负责教育经费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德育与体卫艺工作。
(五)协助开展教育督导、教育和体育管理改革工作。
(六)负责规范办学、财务统计、安全工作。
(七)负责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推动教师教育信息化和装备建设,负责辖区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组织实施和有关事务性工作。
(八)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支部,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认真落实上级党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通过以下方式、途径和程序发挥作用:
(一)党支部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领导。
(二)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三)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六)按照党章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与完善有关机制。
(七)党章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领导全面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抓落实的领导职责,团结带领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和决定本单位以下重要事项:
(一)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辖区内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督导、教育管理改革等重要事项。
(三)教师队伍建设和服务、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教育信息化和装备建设等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招聘、使用、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大额支出、预算追加、接受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七)教育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
(八)维护教育和体育系统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九)需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统筹、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三)为本单位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四)受理本单位需要举办单位审查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处理。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等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本单位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是:
(一)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南朗街道工作委员会任命,担任本单位主任。
(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举办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确定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置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了解本单位的章程,对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享有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包括:
(一)配合本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遵守公共秩序,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三)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核查等方式对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全面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行政会议决定执行各项业务,并接受举办单位以及登记管理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辖内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全力提升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质量。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应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均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照执行,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后,本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清晰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草案,由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4年7月15日经本单位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1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