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对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对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城市桥梁产权人、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提出处理意见;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限期排除危险;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在危险排除之前予以使用或转让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径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未按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未按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2020-12-25]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