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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8-17 分享:

      该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催字〔2023〕052 号)自2023年8月17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3 年8月17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催字〔2023〕052 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迷秀美容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7L1MX715

      经营场所:中山市南朗街道朗安路岭南小区62幢一层商铺**卡

      因中山市南朗迷秀美容店(以下简称“你单位”)无证擅自执业、非医师行医,本单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于2023 年07 月14 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52号),已于2023 年07月15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缴纳(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祖浩、蔡豪

      联系电话:0760-86629300

      单位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