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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2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7-27 分享: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20号)自2023年7月27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3 年7月27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20号

      姓名:张宁

      居民身份证:4402**********7921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天湖新村**幢***房

      姓名:黄继德

      居民身份证:4420**********0853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长洲北后街**号

      姓名:张信杭

      居民身份证:4420**********0315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号大院

      2023年3月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13项规定,依法对张宁、黄继德、李信杭(以下简称“你们”)中山市南朗镇横门置业路4号未办理规划报建建设建(构)筑物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们在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横门置业路4号用地上存在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本单位委托中山市南朗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测绘,并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测绘图(编号:Z25EEA20230045),测绘数据显示,上述用地上共有21个建(构)筑物,建筑面积共14019.75平方米,具体为:1#栋为混合结构1层,建筑面积为13.18平方米;2#栋为砖结构1层,建筑面积为14.82平方米;3#栋为借墙铁皮顶简易棚,建筑面积为76.86平方米;4#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5层,建筑面积为9727.8平方米;5#栋为借墙铁皮顶简易棚,建筑面积为390.39平方米;6#栋为借墙铁皮顶棚,建筑面积为101.32平方米;7#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4层,建筑面积为1867.12平方米;8#栋为借墙铁皮顶棚,建筑面积为19.65平方米;9#栋为铁皮围护铁皮顶简易棚,建筑面积为656.04平方米;10#栋为铁皮围护铁皮顶简易棚,建筑面积为69.72平方米;11#栋为借墙铁皮顶棚,建筑面积为15.14平方米;12#栋为铁皮顶棚,建筑面积为641.45平方米;13#栋为铁皮顶棚,建筑面积为19.68平方米;14#栋为钢结构货梯,建筑面积为31.59平方米;15#栋为铁皮太阳能板顶简易棚,建筑面积为120.53平方米;16#栋为太阳能板顶棚,建筑面积为115.48平方米;17#栋为太阳能板顶棚,建筑面积为88.35平方米;18#栋为混合结构棚,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19#栋为砖结构太阳能板顶,建筑面积为19.63平方米;20#栋为砖结构铁皮顶,建筑面积为11.3平方米;21#栋为铁皮顶棚,建筑面积12.2平方米。其中4#栋和7#栋已取得房产证,建筑面积共11594.92平方米,其余19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共2424.83平方米违建。

      2023年3月15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134022023030001),明确: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横门置业路4号黄继德、张宁、李信杭用地上建设建(构)筑物,包括棚、混合结构、砖结构等。其中,简易结构的棚等构筑物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予批准。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擅自进行混合结构、砖结构等建筑物建设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二)即“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理。综上,你们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134022023030001)、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府国用(2014)第易250302号]、房产证[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120327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120328号]、厂房租赁合同、建(构)筑物面积测量图(Z25EEA2023004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们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拟责令你们: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网页http://www.zs.gov.cn/nlz/gggs/content/post_2292532.html#10006-weixin-1-52626-6b3bffd01fdde4900130bc5a2751b6d1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已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拟确定你们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10日内拆除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横门置业路4号的用地上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19栋建(构)筑物违法建筑面积共计2424.83平方米)。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 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祖浩、梁志宁

      联系电话:86629300

      单位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