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供养资金发放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医疗和照料等费用。
2、《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十六条第(一)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
3、《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中府〔2022〕134 号)第十九条第(一)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特困人员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
4、《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中府〔2022〕134 号)第十四条 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是指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工作等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镇政府预算安排。”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月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发给特困人员。”
二、临时救助金和物品发放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 (二)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协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不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2、《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中府办〔2021〕43号)第八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3、《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中府办〔2021〕43号)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以下救助对象实施市级临时救助:1、支出型救助对象;2、急难型救助对象。”
4、《中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中府办〔2021〕43号)第二十三条“临时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
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法律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管理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救助。
对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地级以上市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救助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提供经费保障,明确受助人员的日常救助费用标准。受助人员的救助经费应当与行政管理等其他经费分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点)、医务室(点),为安全防范和治疗防疫工作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县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4、《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民救字〔2022〕5号)第一点第(二)点“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在救助供给、街面巡查、安检登记、寻亲送返、医疗救治、滞留安置、源头治理等关键环节上建机制、压责任、提质量、优服务,实现救助管理服务质量提档升级。”
第二点第(一)点“依法界定救助对象。1.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2.坚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无偿救助、临时性救助,救助对象自愿受助,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3.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者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且自愿接受救助的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可以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适当帮助。
四、终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
法律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管理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救助。对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地级以上市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救助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提供经费保障,明确受助人员的日常救助费用标准。受助人员的救助经费应当与行政管理等其他经费分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点)、医务室(点),为安全防范和治疗防疫工作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县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4、《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民救字〔2022〕5号)第二项第(一)点的第4小点“4.对不具备救助对象条件、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年老、年幼、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或体表有明显伤痕且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人员,市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