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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11-22 分享:

经查,中山市数学会未按规定报送2014年、2015年、2016年度检查申报材料,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被处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和印章缴交至我局。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联系电话:0760-88267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