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社会组织信息

《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7-03 分享:

我部门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972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2017年1月,市民政局、财政局印发了《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民民执字〔2017〕1号)。《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申报条件和资料、申报程序、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结合近几年社会组织扶持工作实际,对原《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14号)和《关于对涉及社会组织的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的通知》(中财社〔2014〕37号)有关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文件主要内容及修订说明  

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二十七条,从总则、管理机构、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申报条件和资料、申报程序、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七大部分,明确了我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内容和管理机制。  

(一)“总则”部分,共5条条款。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内容,指出《管理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部分,共3条条款。明确了市民政局及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职责。  

(三)“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部分,共3条条款。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用途、资助标准及开支范围。  

此次修订对原第九条用途中第(六)点“扶持镇区政府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用于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项目建设、咨询服务、资源扶助、公益场所设施维护等服务开支”修改为“扶持镇区政府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设立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用于人员聘用、场地及办公设施设备、开展公益活动,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项目策划、咨询服务、资源扶助、公益场所设施维护等服务开支。  

并增加第(十)点“市委、市政府另有批准其他扶持方式的,从其规定。”  

删去第(二)至(五)点扶持标准“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第十条资助标准“对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50%的额度择优扶持。社会组织在完成项目后按要求组织材料向市民政局申报”。  

原第十条关于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修改为第十一条的内容,并补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其他扶持用途的,按其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 “申报条件和资料”部分,共3条条款。明确了申报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此次修订将社会组织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包括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有关项目材料、评估等级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等”。并且进一步明确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对特定社会组织运作发展给予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项目预算。申报单位在编列申报资金预算时,应当有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 “申报程序”部分,共3条条款。明确了社会组织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申报的特定社会组织运作发展扶持项目及由镇政府、区办事处申报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扶持项目这三种不同申报类型的程序。  

此次修订对社会组织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的程序进行了修改,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之后交由“评审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民政局收集拟定项目绩效目标,按绩效预算流程办理预算申报。预算批复后,由市民政局在中山市民政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5天。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告知申报单位,并核实后报市民政局研定”。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申报的特定社会组织运作发展扶持项目的程序修改为向市民政局提交预算材料之后,由评审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民政局收集拟定项目绩效目标,按绩效预算流程办理预算申报。预算下达后,市民政局将款项调整至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按核准的预算进行扶持,并在各自的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 “资金管理与监督”部分,共9条条款。明确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内容。  

此次修订对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申请的特定社会组织扶持项目的执行期进行了调整,修改为一般在下达预算内的年度完成。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资金需在下年度继续支付的,由用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最长可延期3个月。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亦可采取项目完结后对项目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扶持”。  

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问效制度,年终项目完成后,由市民政局及市财政局组织事后绩效评价。  

(七) “附则”部分,共1条条款。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http://www.zs.gov.cn/mzj/zdlyxxgk/shzzxx/content/post_1556757.html  

图解政策: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http://www.zs.gov.cn/mzj/zdlyxxgk/shzzxx/content/post_1556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