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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民救字〔2023〕20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18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8日


中山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及《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中民救字〔2020〕66号)等有关要求,决定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160元/人/月提高到1201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低保标准的40%,即480元/人/月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为1202元-1802元/人/月范围内。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856元/人/月提高为1922元/人/月。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856元/人/月提高到1922元/人/月(含分类救助金和污水处理费增补资金)。

  (五)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856元/人/月提高到1922元/人/月。

  (六)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比例(3.5%)调增,从1994元/人/月提高到2064元/人/月。

  二、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分类救助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孤儿、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印发<中山市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中民救字〔202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