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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12-25 分享: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5日,我局印发了《中山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民救字〔2023〕40号)(中民规字〔2023〕3号),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到2025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市以信用承诺优化救助服务,优化救助办理程序,有效提升救助效率和服务质量。为进一步落实好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工作,市民政局修改完善了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了《中山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亮点

  (一)建立信用承诺申请机制。《管理办法》将在本市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以信用承诺作为工作出发点,强化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其诚信申报、承担责任;并对签署信用承诺书对象优化救助办理程序,开启绿色通道,促进实现“你承诺、我救助、早保障”的救助目标。

  (二)建立救助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明确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内容,对守信对象实行信用承诺从优从快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6个月渐退期及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等。同时,根据失信程度实施分级约束,即对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较重失信行为对象,以加大核查力度、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和当月停止救助等措施为主;对严重失信行为对象,除当月停止救助外,还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被认定为失信对象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让信用救助更有“温度”。

  (三)深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建立事前重告知承诺、事中重调查审核、事后重动态监管机制,即办理前告知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办理程序,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对已签署承诺告知书的对象实施相关必要证明材料后置补充,开展入户调查、财产收入等综合评估工作,优化事中审核确认程序;对采取优化程序纳入救助保障的对象,实施动态监管,在纳入保障后2个月内组织实施经济复核,补交相关必要证明材料,并根据情况及时办理或取消、调整保障金手续,同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开展分级约束处理,形成社会救助全流程闭环管理,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水平。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3条,明确了社会救助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信用承诺办理程序、守信行为及激励措施、失信行为及约束措施、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第1至3条搭建了社会救助信用管理的运行机制,明确了社会救助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和信用承诺对象,市民政局、镇街以及村居的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明确了信用承诺办理程序。第4至10条明确了信用承诺申请的办理程序,明确了签署承诺书后可优化办理流程、必要证明材料后置补充、动态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三)明确了守信行为及激励措施。第11至12条规定了守信行为的内涵、认定范围和激励措施等内容。

  (四)明确了失信行为及约束措施。第13至20条规定了失信行为的内涵、认定范围和分级约束措施、信用修复等内容。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等3个等级,并根据失信等级制定了约束措施。

  (五)明确了对象权益保障等内容。第21至23条明确了社会救助对象权益保护及《管理办法》实施时限等内容。


  政策原文: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577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