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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9-01 分享: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市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22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新增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扩大了困难群众的救助覆盖面,不断健全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政工作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我局按照工作职能,结合已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有益实践,积极主动与上位法相衔接,制定了《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救助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切实做到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困难群众,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细则特点

  (一)扩大社会救助范围。相比之前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对家庭成员中属于省内外市户籍的人员予以保障”,《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条件,进一步突破了地域壁垒,扩大了救助范围,救助保障范围覆盖到本市户籍家庭中的非中山户籍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强化统筹救助资源。《实施细则》从统筹救助资源出发,将现有制度体系化,打通救助壁垒,各部门从过去的各自认定救助对象,转变为统一由民政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教育、住建、医保、人社等相关部门落实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在节约行政成本的同时,提高救助效率,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合力。

  (三)健全分类救助体系。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核心,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实施细则》明确了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提供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专项救助。

  (四)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如在提交申请方面,可以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市乃至本省任一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等;在救助变更方面,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需重复提交,可以实现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四类对象之间按家庭条件变化及时作出动态变更管理,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细则》共6章40条,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救助措施、监管管理责任等内容。主要包括六个内容:

  (一)搭建基本框架。第1至6条搭建具体框架,明确了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运行机制。具体包括适用范围,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民政部门、镇街职责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共享机制和帮扶措施。

  (二)明确认定条件。第7至15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3个条件,对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核对标准有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了确定方式、认定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收入与财产的范围、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的内容以及不予认定情形。

  (三)明确了申请审核确认程序。第16至23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确认程序和动态管理,明确了回避情形,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程序制订,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并方便基层操作。

  (四)明确了分层救助内容。第24至33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形成政策合力。具体包括了单人纳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第34至38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具体包括群众和社会监督、市民政部门和镇街的核查职责,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骗取救助的处罚措施。

  (六)明确了不适用的范围。第39至40条明确了不适用本办法的范围和实施情况。



政策文件: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153076.html

政策图解: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225567.html

视频解读: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321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