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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2-28 分享: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市民政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一是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从2020年起,我市取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因此,市民政局对原《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民民执字〔2018〕14号)中有关年检条款进行修订。二是由于《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和《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5号)两份文件已于2021年8月12日废止,因此市民政局对原《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民民执字〔2018〕14号)中有关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条款和诚信红黑榜等条款进行修订和删除。

  二、《办法》主要框架

  《办法》共六章节,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六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信息录入系统以及工作原则。

  第二章为信用信息的分类部分,共两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内容和分类。

  第三章为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部分,共八条,明确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和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的程序。

  第四章为信息的收集和公开部分,共六条,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公开方式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程序。

  第五章为信息共享使用和激励惩戒措施部分,共四条,明确了信息共享使用和激励惩戒措施。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共一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以及释义部门。

  三、《办法》重点内容

  (一)失信管理。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信息公开。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中山市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三)动态管理。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列入时限。

  (四)信用修复。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移出。

  (五)实施奖惩。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的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六)异议处理。社会组织对信用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实确认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民民执字〔2018〕14号)同步废止。


政策文件: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074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