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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10-25 分享:

为稳步推进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1025日市政府印发《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中府〔2019105),从20201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新政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市从1955年开始实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建立起整合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了困难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但同时,我市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上仍存在制度建立滞后、现有制度与群众所需不相适应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1、整合相关联制度,构建完整的救助供养服务体系。  

《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镇“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特困人员制度照料护理制度等进行整合,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将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充分衔接,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较高水平的救助供养服务。  

2、完善特困对象认定条件。  

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制定细化条款,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切实保障边缘孤老病残对象基本生活权益。  

一是放宽“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将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纳入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  

二是放宽“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认定条件,将义务人中属于下列情况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80周岁(含)以上;②60周岁以上、80周岁(不含)以下或退休,且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4倍(含4倍);③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对象、特困人员;④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⑤过去一年曾被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等。

3、完善特困对象财产认定条件。  

对现有政策要求特困人员个人名下存款等金融资产总值不能高于6个月低保标准额度,放宽到不超过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人均金融财产市值限额要求(目前为不超过12个低保标准额度,即12600元),确保更多边缘困难对象可纳入供养范围。  

4、建立健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制度。  

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和必要护理;鼓励和支持全自理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要求各镇政府要统筹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并对照料护理工作经费投入制定最低标准要求,确保照料护理落到实处。  

5、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公示流程;加强入户调查及定期抽查工作。  

三、社会效益  

新政实施后,随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预计从2020年起全市将逐步新增一批边缘困难对象,镇区供养人数增长率预计为20%。按现有救助供养标准计算,2020年全市增加投入供养资金约380万元,全年合共约2300万元。  




政策文件地址:《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解政策地址: 中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