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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1-15 分享:

政策文件地址:

中山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http://www.zs.gov.cn/mzj/zdlyxxgk/shzzxx/content/post_1556694.html

2019年1月,市民政局修订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中民民执字20192号),现就文件修订事宜作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2009年11月,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以及省民政厅有关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政策要求,出台印发《中山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中民民执字〔2009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对象、评估工作制度、评估标准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市民政局结合近几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际,现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为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  

三、修订程序说明  

市民政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原《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形成初稿。随后,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实施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市民政局将《实施办法》发送给各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部门反馈的意见,市民政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通过局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形成了送审稿报市法制局审核。经法制局审核后,正式修订印发。  

四、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实施办法》第一条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修改为“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2、原《实施办法》第条中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  

3、原《实施办法》第条中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中增加第(四)款“上年度被纳入社会组织诚信黑榜的”和第(五)款“上年度被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原《实施办法》第八条中增加第(七)款联合各相关部门,推动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应用”。  

5《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每年8月30日前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9月份集中开展评估,12月31日前公布评估结果。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修改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每年5月31日前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7-10月集中开展评估,12月31日前公布评估结果。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有效期5年,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布评估结果之日起计算”  

6《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七款“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逐级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备案”修改为“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省民政厅审核备案”  

7、原《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后增加并纳入社会组织诚信黑名单”。  

8《实施办法》第十条中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下同)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分—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以下,为1A级社会组织修改为“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采用四舍五入法,不计小数点。评估得分950分(不含本数)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1分—80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601分—700分,为1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600分以下的,不予评级”。  

9《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等级评估,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无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修改为“经等级评估,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具有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奖励,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以按规定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无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  

10《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中民民执字〔2009〕5号)同步废止  

五、相关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说明  

97日,市民政局将《实施办法》发给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到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市民政局共收到12个单位的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回复的单位,视为无修改意见。在收到反馈意见的单位中有2个提出了修改意见,市民政采纳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经市民政局办公室(法制科)审查后,认为《实施办法》严格根据上个有法律法规制定,具有科学性和适当性,同意送市法制局审查。  

七、 社会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  

   9月3日,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实施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公开征询截止日期,无收到任何单位个人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