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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0-10 分享:

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

  现将《中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反映。



中山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长湖,88384286)

  

中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或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帮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根据《预算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是指由我市、镇(街)两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资金。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我市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我市持有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等级被评为一至六级的残疾军人。

  二、工作原则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及时高效、阳光透明、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申报及下达

  1.及时上报实有人数。各镇街公共服务办应于每年9月中旬前,详细统计8月31日本地符合我市规定条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实有人数,正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各镇街上报的实有保障人数信息后,结合下一年度补贴标准,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下年度预算。市财政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上年度8月31日各镇街实有人数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相关资金,并依次按年度滚动计算保障人数等信息。市财政原则上不因当年各镇街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本年度预算。

  2.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各镇街应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市财政补助资金。市将适时采取大数据分析、抽样比对、专项资金核查及审计等方式,对各镇街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一经发现虚报、多报保障人数的,市将按其多报人数拟套取资金额度50%的比例,在其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度内进行扣减。扣减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报送相关信息的镇街自行解决。

  3.共同承担资金经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共同承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按4:6比例负担;功能类镇街全额负担两项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在年初通过民政大专项(两项补贴)资金分配到各镇街。各镇(街)将辖区需负担的经费列入本地财政预算。市镇(街)两级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两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4.积极做好制度衔接。各镇街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等规定,从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积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工作。严格落实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审批)流程、政策衔接等事宜,助力推进建设更为优质高效的残疾人关爱保障体系。

  (二)资格申请及资金发放

  1.推动补贴应补尽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自愿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共服务办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粤省事小程序,申领相应补贴,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家属或村(社区)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经逐级审核确定合格的,各镇街应当自其提交申请材料当月起计发相应补贴。各镇街公共服务办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协助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领相应补贴,力争按制度要求确保两项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2.规范补贴发放流程。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以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或依托社会保障卡等渠道发放到人,原则上以社会保障卡作为主要发放载体,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相关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各镇街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坚决杜绝迟发、克扣、冒领、重复领取等现象的发生。

  3.完善对象退出机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人员户籍变动的,其本人或亲属必须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资金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收回多发资金;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去世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并停放相关补贴。享受两项补贴待遇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协助完成资格认定。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申报资格认定。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申报资格认定的残疾人,受理申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入户调查认定。入户调查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或代办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首次办理补贴申请或首次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时,以必要的方式明确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申报办法,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各级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

  5.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政局申报年初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核定后与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镇街。年度执行中,市民政局指导各镇街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各镇街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镇街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三)自觉接受多方监督。各镇街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市民政局将定期对各镇街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镇街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四)严按规定追究责任。各镇街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