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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8-08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为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需求与照护机构服务费用标准,市民政局制定了《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暂行办法

              2.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申请表

              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    

    

                                                                                         中山市民政局

                                                                                         2019年8月6日

  

  

  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照护补助金。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下称“对象”),是指被评定为中、重度失能且生活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含由政府供养的“三无”、“五保”等特困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的照护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含有资质的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饮食料理、居室清洁、更换洗涤、个人清洁、卧床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三条 照护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功能类镇区除外),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其选择的养老服务形式,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入住市内养老机构的:

  1.中度失能,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3500元;

  2.重度失能,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4000元。

  低保老年人每月补助金额为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所收低保金额(含分类救助金)的差额部分。入住天数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进行补助。

  (二)选择居家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的:

  1.中度失能,每周服务不少于4次,且每次服务不少于2.5小时,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1800元;

  2.重度失能,每日服务时数不少于2.5小时,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3100元。

  每月补助金额根据向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补助,但不高于上述情形的最高标准。

  第五条 照护补助金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已享受照护补助金的对象不再重复领取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第六条 照护补助金按月发放至为对象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银行账户。

  第七条 对象因家庭月人均收入超标而脱贫退保,但个人仍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按原补助标准维持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照护补助金;对象因家庭存款超标而脱贫退保的,从退保次月停发照护补助金。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其亲属向户籍所在镇(区)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将申请资料报送镇区社会事务局。

  第九条 初审。镇区社会事务局安排专业评估团队对申请对象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镇区社会事务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

  第十条 审核。市民政局对镇区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象户籍所在镇区为功能类镇区的,由其户籍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局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核。

  第十一条 发放补助金。经审核通过的,对象按要求与合法登记且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审批单位备案,从当月起按月发放照护补助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区社会事务局应每月定期向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了解服务情况、核查对象情况。市民政局对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发生对象去世、离开养老机构或停止护理服务等情况的,镇区社会事务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向市民政局报告。非功能类镇区对象,由市民政局复查确认后停发补助金,功能类镇区对象由对象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局核查确认后停发补助金。

  第十三条 功能类镇区社会事务局应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照护补助金发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审批的;

      (二)与他人串通,伪造材料,冒领、多领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冻结、扣压、拖欠补助金的。

  第十五条 补助对象隐瞒个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与服务机构串通,骗取补助资金的,追缴照护补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其他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补助,由各镇区自行确定补助范围、标准和发放方式,所需经费由镇区自行负担。

  第十七条 功能类镇区是指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五桂山办事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中民福字〔2018〕24号)同步废止。



政策解读地址:关于《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1555921.html


图解政策地址: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暂行办法

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12346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