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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养老机构工作指引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6-28 分享:

  一、开办流程

  (一)谋划选址。养老机构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定,机构设立前应充分考量周边环境、风俗民情等对后续机构运营影响。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开办养老机构,建议在机构登记前听取小区业主意见,属政府公建配套物业的,出租方应提请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居民住宅集中区域开办养老机构,建议事先与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沟通。

  1、对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政府可以支配用于公共服务的用房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有关意见。

  2、我市鼓励设立小区嵌入式养老机构,为辖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其它养老服务项目,建议机构规模与周边老年人实际需求匹配,养老床位一般不超过50张床位。

  (二)注册登记。开办养老机构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或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报建后施工。养老机构建设必须取得住建部门报建施工许可,方可进行场所建设或二次装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在住建部门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

  (四)消防审验。养老机构必须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并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属特殊建设工程需取得住建部门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需取得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五)其它条件。养老机构必须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及要求。开展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开展餐饮服务的,餐饮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六)按期备案。养老机构接受老年人入住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选址建议

  (一)选址范围:养老机构设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新建养老机构用地应为社会福利用地,选址在安全、便利的区域。

  属于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政府可以支配用于公共服务的用房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结构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二)选址时建议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交通因素:机构应设于交通方便区域,便于老人外出就医和家属前往探望。

  2、环境因素:机构内、外环境良好。

  3、配套因素:临近医疗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生活配套设施。

  (三)以下区域不宜设立养老机构:

  1、私人住宅。

  2、污染严重或环境恶劣区域。

  3、地质灾害隐患区。

  4、房屋安全鉴定为C或D级的建筑。

  三、运营要求

  (一)机构规模。建议根据养老服务实际需求确定。集中托养型老人院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多人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二)人员配置。应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要求。

  (三)日常管理。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

  (四)卫生防疫。养老机构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设立健康观察区、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有效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6、《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7、《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