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李坚华、黎志芬与被收养人黎铭亮,于2012年6月15日在本机关办理的收养登记依据民政部《收养登记规范》第三十条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李坚华、黎志芬与黎铭亮的收养登记,收缴本机关颁发的S442000-2012-0051号收养登记证。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