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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3-15 分享:

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行政诉讼?

  答: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通俗地讲,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的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答: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⑵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⑶符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详见问题4);

  ⑷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⑸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3、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吗?

  答:《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且,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还必须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负相对于原告更多的诉讼义务。

  4、何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下列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5、哪些情况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下列情况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6、对行政不作为能否起诉?

  答: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7、如何写行政起诉状?

  答:行政起诉状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

  (1)原告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被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起诉的具体日期,最后起诉人要签名盖章。

  8、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行政诉讼是否一定要请律师?如何委托?

  答: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不一定要聘请律师代为进行。但行政诉讼的专业性相对更强一点,如果对法律不太了解的人,可以考虑请律师。当然也可以委托较为熟悉法律的普通公民代理诉讼,但是公民代理人不能收取报酬。委托时要注意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区别,一名当事人最多可以请两个代理人。

  11、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需要提交证据?

  答: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然而原告也不是都不需要提供证据,对于下列事实,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2、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提交证据?

  答: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原告应当在开庭之日前或者法院指定之日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法院依法不予接纳。

  提供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对象、页数等。除非提供原件确实不便,提交证据应当出示原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3、行政诉讼中,被告能否搜集证据?

  答: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除非人民法院法院许可,被告不能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自行调查、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14、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答: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5、如何申请回避?

  答:(1)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也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审判人员(也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6、开庭不到有何法律后果?

  答:履行各项诉讼义务是每一位诉讼参加人应尽的职责。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按时到达法院指定地点参加庭审。如果确有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应当尽早通知人民法院以便重新安排庭审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到庭的,可视为自动撤诉;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方式。而中途无故退庭等,或者申请退庭法院不予准许的,也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17、法院对行政案件如何裁判?

  答: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实体审理,法院的主要判决方式包括:

  (1)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

  (2)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果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比如有效期满、已被废止等)内容的,判决确认违法。

  18、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给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时,公民有权向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要求赔偿。公民要求行政赔偿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