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关于印发《2023年度中山市“慈善纪念章”颁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2-27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中山市“慈善纪念章”颁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联系人: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科陈启枢,联系电话:88267810)。



  中山市“慈善纪念章”推举委员会

  (中山市民政局代章)

  2023年12月22日

  

2023年度中山市“慈善纪念章”颁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山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组织落实中山市“慈善纪念章”颁发工作,进一步激励支持我市慈善公益的机构和个人,鼓励更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投身公益,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3年度中山市“慈善纪念章”颁发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中山市“慈善纪念章”颁发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推举程序和方式,将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贯穿活动全过程,让具有持续性、创新性、影响力、感染力和公信力的中山市“慈善纪念章”颁发工作深入民心,形成全民支持慈善、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持续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长效健康发展。

  二、组织分工

  (一)组织机构。

  “慈善纪念章”颁发工作由中山市“慈善纪念章”推举委员会(下称“推举委员会”)组织实施,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统战部(市港澳局、市侨务局)、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侨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二)职责分工。

  1.颁发工作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颁发活动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3.颁发工作的预算编制、预算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颁发工作相关经费使用监督(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5.做好各自领域慈善活动的推动,以及慈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人参评推荐工作(责任单位:推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6.做好拟颁发名单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港澳局、市侨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市台湾事务局)。

  三、时间安排

  (一)评审时间。本届“慈善纪念章”相关数据及活动情况统计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二)颁发时间。本年度中山市“慈善纪念章”颁发工作于次年“中山慈善万人行”相关活动中开展。

  四、颁发标准

  中山市“慈善纪念章”设置项目及其颁发标准如下:

  (一)慈善捐赠个人纪念章:设立慈善捐赠个人金菊、银菊、铜菊纪念章。对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并在评审时间范围内累计达到一定捐赠额度的个人进行颁发。本届纪念章颁发活动,对2023年度累计捐赠额度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颁发慈善捐赠个人金菊纪念章;累计捐赠额度达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颁发慈善捐赠个人银菊纪念章;累计捐赠额度达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颁发慈善捐赠个人铜菊纪念章。其中,颁发对象有多个捐赠人的,由捐赠人择一代表领取纪念章;慈善捐赠个人纪念章不限名额。

  (二)慈善捐赠企业纪念章:设立慈善捐赠企业金菊、银菊、铜菊纪念章。对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且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形象,并在评审时间范围内累计达到一定捐赠额度的企业进行颁发。本届纪念章颁发活动,对2023年度累计捐赠额度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颁发慈善捐赠企业金菊纪念章;累计捐赠额度达3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颁发慈善捐赠企业银菊纪念章;累计捐赠额度达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颁发慈善捐赠企业铜菊纪念章。慈善捐赠企业纪念章不限名额。

  (三)慈善典范项目纪念章:设立慈善典范项目金菊、银菊、铜菊纪念章。对在扶贫济困、赈灾救助、扶老助孤、助残助医、兴教助学、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受惠群体多,社会影响大,对推动中山慈善事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并在评审时间范围内仍持续有效运营的慈善项目进行评审颁发。慈善典范项目纪念章颁发名额限定在10个以内,可空缺。其中金菊、银菊纪念章颁发比例分别不超过20%、30%。“慈善典范项目金菊纪念章”不重复授颁(即此前已获得该纪念章的项目不再参与评审)。接受评审的慈善典范项目必须以公益慈善组织名义或公益慈善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名义联合举办,以市名义举办的慈善项目不纳入评审范围。

   五、评审流程

  (一)初审。由市民政局对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1.“慈善捐赠个人纪念章”“慈善捐赠企业纪念章”以每年度中山慈善捐赠榜为主要依据,由市民政局结合中山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评审时间范围内接收的捐赠款物数据,根据捐赠额度进行统计排序,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提交推举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

  2.“慈善典范项目纪念章”由公益慈善组织、市直及各镇街党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联合举办项目的捐赠主要出资方等慈善项目主办方提供近一年慈善项目开展情况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条件的慈善项目,提交推举委员会集中评审,确定拟颁发项目名单。

  (二)集中评审。由推举委员会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组成评审小组对经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小组设评委15名,其中指定评委7名,包括市民政局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各1名,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市文明办、团市委、市红会相关负责人1名;非指定评委8名,其中随机抽取推举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2名,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代表各1名。 

  (三)审查。推举委员会受理评审小组提交的拟颁发名单后,交由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1.拟颁发名单为企业(组织)或企业(组织)负责人(法人)、一般个人的,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税务部门审查有关名单是否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虚开发票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有关名单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秩序情况;公安部门审查有关名单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2.拟颁发名单为涉外(含港澳台)人员的,相应征求侨务部门、港澳台事务部门意见。

  (四)公示。拟颁发名单通过审查环节后,将在有关媒体平台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社会公众对入围企业、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经市民政局协同相关部门核实确有问题者,推举委员会有权取消该企业、组织或个人的颁发资格。

  (五)审定。公示无异议的,由推举委员会确定“2023年度中山市慈善纪念章”最终颁发名单。

  (六)发布。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颁发结果情况,并对获颁纪念章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人的慈善事迹进行广泛传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颁发“慈善纪念章”是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慈善公益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推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做好“慈善纪念章”颁发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把好审查关。推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对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再纳入评审范围。获颁者在接受颁发纪念章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民政局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撤销并收回纪念章。

  (三)开展广泛深入宣传。各镇街、各单位要以“慈善纪念章”颁发活动为契机,通过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获颁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典型事迹,积极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