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市民政局修订完善的《中山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进一步夯实了我市的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制度,以信用承诺优化救助服务,优化救助办理程序,不断提升救助效率和服务质量。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6章23条,明确了社会救助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信用承诺办理程序、守信行为及激励措施、失信行为及约束措施、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管理办法》将在本市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以信用承诺作为工作出发点,强化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其诚信申报、承担责任;并对签署信用承诺书对象优化救助办理程序,开启绿色通道,促进实现“你承诺、我救助、早保障”的救助目标。另一方面,《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内容。其中对守信对象,实行信用承诺从优从快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6个月渐退期及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等激励措施。同时,根据失信程度实施分级约束,即对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较重失信行为对象,以加大核查力度、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和当月停止救助等措施为主;对严重失信行为对象,除当月停止救助外,还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值得注意的是,被认定为失信对象的,可以依法实施信用修复,让信用救助更有“温度”。
中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深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建立事前重告知承诺、事中重调查审核、事后重动态监管机制,即办理前告知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办理程序,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对已签署承诺告知书的对象实施相关必要证明材料后置补充,开展入户调查、财产收入等综合评估工作,优化事中审核确认程序;对采取优化程序纳入救助保障的对象,实施动态监管,在纳入保障后2个月内组织实施经济复核,补交相关必要证明材料,并根据情况及时办理或取消、调整保障金手续,同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开展分级约束处理,形成社会救助全流程闭环管理,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