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业创新发展协会: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2025年12月17日已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6年2月13日完成送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现通知你单位于2026年4月12日前将你单位的登记证书及印章交至我局办理收缴手续。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收缴通知书》(中民收通〔2025〕37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收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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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