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林志杰、蔡月贞与被收养人林晖翔,于2012年10月8日在本机关办理的收养登记,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林志杰、蔡月贞与林晖翔的收养登记,收缴本机关颁发的S442000-2012-00105号收养登记证。
中山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