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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金融工作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及图解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7-26 分享: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金融工作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结合工作职能,市金融局先后制定了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促进企业上市等政策,这些政策通过设立风险分担、贴息、设立转贷资金池、给予上市补助等方式给予各类实体经济组织融资支持,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金融局管理拨付。为加强这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

  三、政策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

  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由市金融局管理拨付的实体经济组织融资扶持资金。就目前而言,相关政策包括为:《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助保贷”政策,设立2.5亿元风险资金池,并在每年安排预算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实际利息支出的40%,每家企业最高贴息30万元。)、《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过桥贷”政策,设立4亿元风险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组织予以转贷支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简称“上市扶持政策”,对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资本市场融资投资中山项目、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企业等给予扶持补助)。

  (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办法》对资金主管部门(市金融局)、资金申报前置审核部门(镇街)、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体经济组织)的职责予以了规范和明确。各专项资金子项目具体扶持政策可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责,但必须以《办法》明确的职责和分工为前提。

  二是明确了资金扶持对象《办法》从总体上明确了资金扶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体经济组织。各专项资金子项目具体扶持对象需根据政策本身确定的条款予以界定,但必须在本《办法》明确的范围之内。

  三是规范了资金使用范围。《办法》明确根据每年市政府金融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根据使用范围设立若干专项资金子项目。当前,专项资金子项目为“过桥贷”“助保贷”“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等三个类别,在本《办法》存续期间,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在本《办法》明确的原则下增加或废止涉及专项资金子项目的政策。同时,因为诸如贴息、上市补助等政策与企业经营情况、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实际发生金额较难预测,本《办法》明确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子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总额内统筹使用”,较好地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为最大限度地使用好资金提供了支撑。

  四是规范了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流程。《办法》要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子项目具体申报时间、申报资料和受理方式等在各子项目实施细则中明确,但必须总体遵循以下流程:

  申请流程

  具体内容

  1.申请人提出申请

  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同步进行,申请人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home)注册账号、申报资金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

  2.评审或审核

  市金融局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

  3.公示

  根据评审或审核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或中山金融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金融局重新审核。

  4.专项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金融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是明确了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的总体原则《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如何使用、如何配合监督检查,以及违反规定申报、使用资金后的处罚等均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三)其他。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金融工作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金[202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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