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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市金融局 发布日期:2014-02-10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金融办、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镇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镇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除需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十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镇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等,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包括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均需提供),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主发起人最近3年、其他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拟设地镇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并拟定设立小额贷款申报方案报市金融局,内容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请示。拟设地镇区政府向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内容包括本镇区的经济金融情况及中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需求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指定本镇区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的日常监管)。
(二)设立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设立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批。
第十五条 省金融办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审核,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规范经营2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且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跨镇区设立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跨镇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总公司所在地镇区政府及市金融局同意。向拟设地镇区政府提出申请,由拟设地镇区政府提出初审意见,经市金融局复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声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信用记录证明;
(九)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镇区政府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局,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规范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或将截至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主发起人股东,应向所在镇区政府提出申请,由镇区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出具备案同意的文件后,市金融局出具同意变更主发起人股东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除主发起人股东以外的事项,应向所在镇区政府提出申请,由镇区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局,市金融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出具批准文件,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二十九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1年以上,各项监管指标优良,可申请增加办理中小微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健康运行、公司治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执行情况良好,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不超过2家机构融入资金:
1、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额度达资本净额的50%后,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与融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可再增加融资额度至资本净额的100%。凡发生融资业务的,应于次月5日前向镇区、市、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融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借款合同等。
2、从投资基金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在融资合作前,应按程序报镇区、市金融局初审、复审同意后,由市金融局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和中山银监分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4、小额贷款公司融入的资金视同资本金管理,只可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等经批准的业务,不得抽逃,也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原则上平均单笔贷款金额控制在50万元以下。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三)当年累计投放的涉农贷款金额原则上应占当年累计投放贷款总额的30%以上,主城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将个体工商户和居民贷款纳入统计。
(四)当年累计投放的信用和保证贷款金额原则上应占当年累计投放总额的30%以上。
(五)顺应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提高贷款的审批发放速度,加大信贷资金周转的频率,原则上年贷款周转率达到200%以上。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以下的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未经批准跨市域经营业务;
(五)账外经营;
(六)抽逃资本金;
(七)利用黑社会手段收贷;
(八)发生洗钱行为;
(九)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原则上不良贷款率应控制在0.5%以下。
三十四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十五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市金融局、镇区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三十九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金融局、所在镇区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
每月后10日前,报送上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月度统计表、贷款业务结构表、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提情况表等。
每季后10日前,报送上季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业务开展情况,扶持中小微企业情况,涉农贷款规模,平均单笔贷款额度,信用及保证贷款规模,信贷资金周转次数,融资情况,不良贷款情况、准备金计提情况,盈利状况以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每半年后、年后15日前,报送半年、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每半年后、年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半年度、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三)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安装省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在系统中及时填报贷款、融资等相关经营数据,并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局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制定、申报材料复审或审批、重大风险处置、组织和指导各镇区主管部门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省金融办要求,制定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建立对镇区主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镇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及属省金融局审批权限的变更事项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批。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镇区政府上报的属市金融局审批权限的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事项审查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四)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前谈话或考试,审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每年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不少于二次
(六)督促、指导各镇区主管部门做好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监管报告等信息。
(八)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及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各镇区政府应落实属地监管职责,配备必要的监管力量,指定镇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经营及风险状况实施持续、动态监测,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二)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局。
(三)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合规检查,提出监管意见,并于每季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市金融局。
(四)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年度监管总结,于每年年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市金融局。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管方式
(一)非现场监管。市金融局和各镇区主管部门实时监控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根据有关数据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报表、报告等有关资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信贷投向、公司治理、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
(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文件、账册、单据、银行流水和计算机系统信息,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合法合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抽调相关监管部门和银行人员参与现场检查,应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情况。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是否经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情况。重点检查股东、董事、监事和经营层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经过审批。
3、业务情况。重点检查以下经营行为:
(1) 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2) 是否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3) 是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4)是否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或 500万元,平均单笔贷款额度是否控制在50万元以下。
(5)贷款利率是否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是否存在暴力收贷行为。
(6)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外经营业务。
(7)是否存在抽逃资本金和账外经营行为。
(8)是否坚持扶持“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宗旨,当年累计投放个体户、居民和涉农贷款规模是否达至当年累计投放总额的30%以上;当年累计投放信用和保证贷款规模是否达到当年投放贷款总额的30%以上;当年累计回收的贷款金额是否达到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倍以上。
(9)是否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体系、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因违规经营发生较大额度的不良贷款。
(10)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达到100%以上;
(11)经营其他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12)其他方面情况。包括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加强外部审计。各镇区主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存在疑似违规行为的,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专项审计,可配合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由镇区负责保障落实,并出具监管意见,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金融局和所在镇区政府。
(四)镇区政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四条 镇区政府、市金融局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四十五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六条 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一、变更注册资本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运营情况、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配置和管理情况,目前信贷市场的需求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理由及必要性,拟变更注册资本金额、变更注册资本前后股权结构。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企业机读登记资料,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六)拟增资扩股股东承诺书。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增资法人股东情况。

1.拟增资法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机读登记资料、贷款卡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无犯罪证明、信用记录资料)。

2)股东会决议。

3)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附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记录复印件)。

4)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2.拟增资自然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3)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九)增资后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十)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公司名称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七)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七)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公司住所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住所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七)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经营范围申请材料(现行可增加的经营范围:办理中小微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调整业务经营范围的原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

(五)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六)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七)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变更股权股东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股权股东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拟出资股东情况。

1.拟出资法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机读登记资料、贷款卡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无犯罪证明、信用记录资料)。

2)股东会决议。

3)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附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记录复印件)。

4)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2.拟出资自然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3)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四)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

(五)变更前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企业机读登记资料。

(六)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七)股权转让协议书。

(八)拟出资股东承诺书。

(九)股权转让后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十)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变更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最近2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附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等)。

(三)拟任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任职资格申请书。

2.拟任人情况介绍,包括拟任人简历、未来履职计划,并附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3.拟任人任职陈述书和守法尽责承诺书,并附无犯罪证明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五)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变更章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变更内容及新旧章程对照表等内容。

(二)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股东会决议。

(四)市金融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