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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1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促进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的规范创新,加快经济强市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与任务

  力争5年内,全市上市公司数量和直接融资额实现翻两番以上的目标。大力培育拟上市资源,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构筑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调整融资结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推动优质企业尽快改制上市,加速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落实责任,开辟企业改制上市绿色通道

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经济强市的重要任务来抓。把握机遇,加强领导,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将目标层层分解到部门。

金融办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金融办、经贸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工商联等要对全市企业进行排查摸底,优选一批企业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控股企业上市的领导,加大指导力度;经贸、科技等部门要从技改贴息和科技经费等方面重点支持拟上市企业;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做好企业改制时房地产资产确权及变更工作;财、税等部门在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税费补缴问题时,要本着尊重历史、着眼发展的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立项给予重点支持。各镇区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指导,对确定的重点企业指定专人进行上市扶持培育,协助其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要把促进和服务企业上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开辟企业改制上市绿色通道,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各部门按“一企一议”原则,特事特办,快速办理,提高企业改制、辅导和发行上市的效率。

市政府对各镇区、各部门发展资本市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在镇区实绩考核中增加企业上市考核指标,对成效显著的镇区、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推动企业上市有功的创投企业、证券公司以及中介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三、大力培育企业上市资源

(一)在全市范围内优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经营规模、盈利达到一定条件的成长型优秀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做强做大,使其尽快具备上市条件。上市后备企业由企业申报,镇区推荐,市企业上市协调小组审查确认。

上市后备企业具体条件: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

(二)有关部门每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家进行培训,普及资本市场知识,帮助企业提高资本营运的能力,推动拟上市企业早日进入上市工作轨道。
   
(三)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采取公开招聘、市场选聘和竞争上岗等方式引进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高管等资本运营人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资本运营人才,可享受中府办2005115号《印发中山市技能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府20062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相关政策待遇。鼓励企业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四、加大扶持力度,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一)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有关规定,按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作销售处理(房地产开发的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关部门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

(二)设立企业上市前财务规范专项补助。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根据企业上市有关规定对自身历史帐目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

(三)给予企业上市后专项补助。企业上市后,连续两年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以上市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加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企业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市前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国内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的,给予补1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五)积极促进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各部门要在拟融资资金投资项目、再融资各环节服务上给予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再融资成功的,市政府给予奖励。

  (六)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七)补贴及奖励只限于我市企业在国内上市。由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鼓励镇区对辖区内企业上市给予奖励。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此前颁布的优惠政策如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