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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信息来源:市金融局 发布日期:2007-09-11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府〔2006129号)精神,推动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快保险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保障需求;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推进公共服务创新。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发展较快,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与中山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在体系建设、规模总量、层次水平、辐射功能、创新能力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必须切实转变观念,着眼于服务社会、服务经济,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规范和培育保险市场体系,实现保险业跨越式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快保险创新,拓宽服务领域,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保费总收入达到50 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20亿元,人身保险保费收入30亿元;保险深度(年保费收入/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保险密度(年保费收入/年末常住人口)超过1850/人。保险产品品种更加丰富,保险的职能和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基本建成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诚实守信经营、保障功能健全、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适应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发挥保险在农业灾害防御和防疫体系中的作用,将保险业纳入我市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内容,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渠道支持、多形式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对投保农户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保费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制订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探索适合我市农业保险的新路子,采用政府引导,相关部门、镇(区)、村大力协助,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共保经营模式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以水稻、香(大)蕉种植保险为切入点,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化解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

加快发展农村保险市场,积极推动“保险示范村镇”创建工作,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针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实际,支持保险机构结合新农村建设,拓宽涉农保险服务范围,努力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的保险产品。推广普及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和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保险,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提供配套保险服务。

三、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中山建设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方式,逐步将责任保险纳入政府公共安全建设范畴,提升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平安中山建设。

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重点,将火灾责任保险纳入消防安全体系,在大型商场、宾馆、娱乐场所及大型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推广公众责任险;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销售、建筑施工、爆炸爆破等高危行业和领域推行雇主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高污染风险行业和环保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

通过统一承保的方式,逐步强制实施上述责任保险。

全面落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等相关制度,加快建设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抑制交通事故高发势头。

支持保险行业协会探索汽车新车保险、摩托车保险采取统一承保方式开展保险服务。支持保险企业大力推动校(园)方责任险,积极发展公司董事、执业医生、律师、会计师等新型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引导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投保相关产品责任保险。逐步推广中小企业雇主责任险、出口产品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

四、大力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鼓励全社会通过商业保险分散和化解风险,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增强企业和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积极开展巨灾风险研究,探索建立我市巨灾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作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抗灾救灾能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项目立项时,业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专题论证并做好风险分散的安排。鼓励保险企业配合我市产业发展,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着力引导企业通过财产保险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五、鼓励开展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引导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款中按一定的比例办理养老保险,在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确保被征地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生活有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包括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支持具有企业年金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年金业务。

加快发展旅客、建筑工人、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消防、特警、交警等特殊岗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创新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缴费低、保障水平适度、给付便利的养老、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逐步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创新发展区域性特色保险业务

积极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市场规则参与投资重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建设,降低政府投融资成本,为经济发展服务。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上级公司的沟通,积极向上级公司介绍我市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推介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争取商业保险资金到我市投资。

以区域特色产业为依托,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成立产业发展基金或以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深入开发区域特色保险产品,鼓励开展高科技投资、重大装备技术更新和关键性技术攻关保险产品项目。创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满足居民住房、汽车等消费升级换代的需要。规范银保业务,推进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的合作,积极探索金融综合经营的新途径、新模式。

七、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承保流程。引导保险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把诚信作为保险品牌建设的核心内容,对保险从业人员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荣辱观教育与诚信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良好风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防止出现保险欺诈、误导等失信行为,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恶性竞争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保险诚信体系的建设。

倡导行业自律和依法经营。市保险行业协会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自律、协调、维权、宣传和服务等职能,促进协会工作向专业化、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对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行业自律情况的检查,接受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投诉,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委员会,实现保险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领导,营造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各部门要把保险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市相关部门要定期听取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汇报;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定期召开辖区保险机构的联席会议,听取辖区内保险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保险机构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各项改革发展工作。

(二)加强教育宣传。大力支持保险业开展保险宣传进社区工作,在我市大型社区设立固定的保险宣传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各社区推广普及。积极开展各类保险业的宣传活动,把保险知识宣传作为公益宣传活动之一,组织我市主流媒体对保险进行广泛宣传。加大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将现代保险知识列入干部学习培训内容,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认知保险、关心保险、支持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人才给予住房补贴、入户中山、子女就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保险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将保险中、高级管理人员纳入我市人才的培训计划;研究制定保险人才专业规划,完善保险营销员等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政策。多渠道发展社会化的保险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努力造就一支适应保险业创新发展需要,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人才队伍。

(四)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保险机构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有效性,理顺在现场查勘、估价定损等正常业务各环节中的程序;要约束与保险行业相关联行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法院、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打击保险诈骗、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引入仲裁机制处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