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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金融办 发布日期:2008-03-27 分享:

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82号),推动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中山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及信托等金融企业以及上述机构在中山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所称的金融中介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中山,国家认定证券类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条  金融业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金融业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四条  金融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机构;
   
(二)补贴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在中心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在农村或社区新设立的银行业营业网点的贴息;
   
(四)补贴在我市新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
   
(五)奖励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机构;
   
(六)补助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课题研究经费;
   
(七)资助处于启动阶段的金融业协会;
   
(八)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有必要进行补助的其他金融业项目。
   
第五条  2007年起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2007年起新进驻中心商务区的市级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在中心商务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在3年内每年按市政府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2008年起,对新设或扩建的银行业营业网点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或社区新增设的营业网点,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扩建,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设立的中山市产权交易市场按其投资总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处于启动阶段的金融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2008年起,每年对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银行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奖励,具体评价制度和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条  2008年起,对中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课题研究按总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补贴或贴息的项目报市金融办初审后,按《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2008年,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和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