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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0-07-16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府办〔20099号)以及《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是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以合规检查为主,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金融局和镇(区)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市金融局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金融局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前谈话制度,审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二)每年不少于二次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检查(可请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协助实施)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相关报表资料进行分析,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上报省金融办;

(四)督促镇(区)政府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镇(区)政府工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监管力量,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建立健全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三)落实每季不少于一次的合规检查

(四)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市金融局。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报送指定的相关报表和资料,抄送中山银监分局,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九条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可采取减少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责令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合规检查中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融、工商、税务、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

(二)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没有经监管部门审查和核准的;

(三)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的资金以外的资金或从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的;

(四)没有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的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500万的;

(五)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转让,或其他股东2年内转让的;

(六)贷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低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0.9倍的;

(七)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跨区域经营业务;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业务的;

(八)没有健全贷款风险管理体系、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的;

(九)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的;

(十)没有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的;

(十一)没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没有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的;

(十二)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没有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没有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没有报送市金融局的;

(十三)从事信贷业务没有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的;

(十四)没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没有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的;

(十五)没有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没有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的。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违规发放高利贷的,用黑社会手段收贷的,由市金融局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查处取缔,并由市金融局报省金融办核准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要报批核准事项,包括核准开办的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增资扩股等情况;

(二)内控管理情况,包括各项制度的健全状况、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三)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

(四)利率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违规发放贷款、跨市域或超范围经营业务等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程序包括现场检查立项、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评价及现场检查处理三个阶段。

(一)现场检查立项。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检查立项。检查立项应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立项的目的及依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具体检查范围及检查方式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送达《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有效证件。

()现场检查实施。包括会谈、查阅报表、资料、凭证,有必要可以直接进入被检查单位业务系统进行检查。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介绍检查的内容,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主动介绍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情况。检查组每一次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负责人、检查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签名确认。

(三)现场检查评价及现场检查处理。检查组综合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作出总体评价后,发出《现场检查意见书》,列明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有关程序呈报有权部门进行处理;对不涉及行政处罚的,应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及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金融局。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并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处理情况、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和其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等归入现场检查档案,报送市金融局。

 

第四章  非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包括资料搜集和分析评价两个阶段。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上月以下资料:经营情况报告、月度统计表、贷款业务结构表、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提情况表、市金融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监管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对其经营情况和合规性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及协助监管单位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兼任职务。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及协助监管单位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监管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信息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Ο一Ο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