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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2010年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0-10-20 分享:

中府办〔2010〕58号

第一条 为用好2010年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从事工业、农业或服务业生产经营,上年度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山的分支机构或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2010年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用于重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主要扶持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企业,并向新能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健康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倾斜,为我市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
第四条 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工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中山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为成员单位,负责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的组织、审核、安排及跟踪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
第六条 2010年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2009年认定的两批《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下称《名录》)中的企业。
第七条 列入《名录》的企业,在2009年12月22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间获得我市银行业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不含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按照付息月数计付贴息,贴息率为2%,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贷款贴息计算方法为贴息额=新增贷款×2%×付息月数/12。
第八条 贷款贴息程序:
(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在2011年1月20日前根据征信系统数据核实名录内企业的新增贷款金额,制作《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2010年新增贷款汇总表》(附件1,下称《新增贷款汇总表》),送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名录》内的重点中小企业与贷款银行核对新增贷款金额和贷款付息月数后,填写《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2010年新增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下称《贴息申请表》),连同银行贴息计算期新增贷款借据、对应的付息凭证复印件等,在2011年1月10日前报所属镇区经贸办。企业应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逾期不报的,视为企业自愿放弃申请贴息的权利。
(三)各镇区经贸办经办人员根据企业提交的贴息计算期新增贷款借据对应的付息凭证,加总计算企业实际付息月数和贴息额,与企业提供的《贴息申请表》有关数据核对无误后,在《贴息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制作《XX镇、区重点中小企业2010年新增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3,下称《贴息申请汇总表》),并由镇区分管领导签名确认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申请汇总表》、《贴息申请表》和贴息计算期新增贷款借据、对应的付息凭证复印件等送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报所属镇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聘请中山市银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的贴息额进行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1、核对各镇区经贸办报送的《贴息申请汇总表》与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新增贷款汇总表》统计的各企业2010年新增贷款金额,对于数据存在差异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回相关镇区经贸办通知企业自行与银行核对,以确保企业报送数据与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的统计数据一致;确实无法核对一致的,取其二者中较小者。
2、根据企业提供的贴息计算期新增贷款借据、对应的付息凭证复印件,计算2010年新增贷款付息月数,核实企业申请的贴息数额。经核对发现企业提供的付息凭证份数与付息月数不一致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回相关镇区经贸办通知企业重新填写《贴息申请表》,并重新制定《贴息申请汇总表》后一并报送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办公室。
3、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从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部分人员组成稽核组,按10%的比例对企业报送数据进行抽查,确保企业申报贴息额的准确性。
(六)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七)市政府审批后,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出具资金拨付文件,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企业收到资金后需按办法规定用途使用,并对该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财务核算。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核定,不予贴息:
(一)贷款期限(含展期)超过1年的部分;
(二)贷款资金使用方向偏离主营业务,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企业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的。
第十条 列入《名录》的企业,应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但情节轻微的,列入观察名单,银行机构可中止向其提供贷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请查看本站文件下载栏目)
1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2010年新增贷款汇总表
2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2010年新增贷款贴息申请表
3XX镇、区重点中小企业2010年新增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