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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信息来源:市金融局 发布日期:2010-12-14 分享:

 

中府〔2010169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大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进一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借助改制上市实现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推动企业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上市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15年,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50家,IPO及增发、配股累计募集资金达到500亿元;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和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有较大增长,直接融资比例大幅增加,把中山建设成为全省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

(一)完善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和引导作用,充实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力量,共同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改制过程的审批事项或者近三年守法规范生产经营证明,有关部门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特事特办。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将企业上市推动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镇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镇区搭建工作架构,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动企业上市的合力。建立市政府领导、部门挂钩联系拟上市企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全力支持企业上市。

(二)充实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确立扶持资助对象。同时,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分析拟上市企业状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制定科学的上市规划。各镇区相应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库,指定部门做好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

(三)引进优质证券中介服务。积极支持境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本市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对进入本市改制上市业务市场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提供服务。聘请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一批取得良好业绩的中介机构担任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顾问单位,协助市相关部门开展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

(四)引进品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企业。积极引进国内有品牌、有雄厚资金实力的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山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投资机构参与投资本市企业,共同助推本市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相关部门要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山的发展。

(五)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优质上市公司典型经验,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

三、深入实施政策扶持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投资在中山)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五)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在本市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六)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七)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八)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九)本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超过10亿元的,奖励金额增至200万元。

(十)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根据企业上市有关规定对自身历史账目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

(十一)企业改制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增加的费用,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

(十二)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有关规定,按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作销售处理(房地产开发的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关部门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

(十三)从业经验丰富、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国内外知名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在中山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四)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环保指标和免错峰用电的,给予优先安排。

(十五)市相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促使优质资源和重点项目向这些企业集中,积极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加快改制上市进程。

(十六)每年度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区、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

四、相关事项

(一)申报程序。本意见扶持对象是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企业在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阶段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市金融局备案,当阶段工作完成后,企业可向市政府提出补助或奖励申请(申请书须经所在镇区加具审核意见),经市金融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各镇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工作措施和扶持办法,参照市政府奖励政策给予企业配套奖励,并报市金融局备案。

(三)本意见自20111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0763号)、《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的补充通知》(中府〔2008149号)和《关于推动我市企业创业板上市的意见》(中府办〔200959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