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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4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双提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城市功能完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是产业链的高端环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的战略选择,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路径,也是提高城市首位度的重要举措。经过多年发展,我市一批企业已发展壮大,对总部经济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实施,以及广珠轻轨、深中通道等的规划建设,我市作为珠三角重要节点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区位优势、产业优势日益明显。我市要抓住当前历史机遇,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大,吸引国内外高端企业进驻中山,加快“三个适宜”新型城市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总体目标任务,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在中心城区集聚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

(二)基本原则。坚持总部经济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高起点规划,将总部大楼建设为地标性建筑;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在鼓励现有大企业扎根中山的同时,注重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坚持加快发展与有序推进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增强发展的紧迫感,也要稳妥推进、分步分批实施;坚持整体平衡与分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扶大扶强,也要注重培育有潜力的高成长性企业,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加快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经过 5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结构明显优化,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总部集聚区初具规模。

三、总部企业及认定

(一)总部企业。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或授权管理的经济组织不少于2家的下列企业:

1.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3.境内A股上市公司;

4.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年纳税额(不含海关代征税)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5.企业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成长性好,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总部企业级别。按照企业的纳税额、经营管理状况等设置ABCDE五个等级,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分级扶持。

A级:世界500强或年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B级:国内500强或年纳税额75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C级:民营500强、广东100强或年纳税额55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D级:未达到前三款条件的境内A股上市公司或年纳税额3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E级: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和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企业。

企业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不少于上述各级别年纳税额25%的,也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总部企业。

企业必须在认定前连续两年达到上述纳税指标。上述各级别总部企业中,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另行制定政策扶持)。

(三)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申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求企业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的意见。

2.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公示。将经审核的企业名单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相关部门按认定通知书受理业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必须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如有违约者,按已享受补贴总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

四、规划建设总部集聚区

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市政府在市内重要交通节点位置规划建设总部集聚区,由市内公有全资公司(含镇属企业)或有实力的总部企业开发建设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引导总部企业进入集聚区发展。同时适度倾斜配套服务业,加快完善总部营商环境。搭建公共平台,引进国家、省级的研发、技术、检测中心,以及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机构。

五、建立扶持政策体系

(一)设立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在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设立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对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大楼、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引进总部企业等方面的补贴扶持。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外经贸局等另行制定。总部企业申请科技、技改、服务业等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

(二)总部企业用地保障。总部集聚区用地为国有商业用地,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地,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内公有全资公司(含镇属企业)可单独或联合参加集聚区内土地竞标,中标企业按统一规划的标准建设总部大楼,并享有大楼命名权。土地拍卖以不低于基准地价起拍,优惠条件如下:

1.总部企业(或多家总部企业组合)竞标。①根据该企业(及联合的企业)享受的优惠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定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基准地价÷容积率),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②按优惠面积范围内建筑物的报建费、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费(简称“三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2.市内公有全资公司(或多家公有全资公司组合)竞标。按该大楼建设的“三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3.市内公有全资公司与总部企业组合竞标。①根据总部企业享受的优惠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定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基准地价÷容积率),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其他由双方按协议进行合作。②按该大楼建设的“三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由总部企业建设的大楼以自用为主,超出其享受优惠面积的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市场价出售出租。其他由市内公有全资公司参与建设的大楼,合作的总部企业享有该大楼的优先购买权,余下部分按统一成本价先由其他总部企业按优惠面积购买或租赁,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市场价出售或出租。按市场价购买或租赁总部大楼的单位,必须是总部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非总部企业或者配套服务业企业。

企业竞得土地,须在土地交付后一年内动工建设,逾期不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理相关规定处置。大楼须在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空置半年以上的,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委托市属公有企业按成本价将大楼收回,出让或出租给其他总部企业。

(三)加大扶持力度。

1.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可以购置、自建或租赁。

1)购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集聚区内办公用房的,按照统一成本价出售,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享受对应级别的优惠面积:A级企业为2万平方米、B级企业为1.7万平方米、C级企业为1.3万平方米、D级企业为9000平方米、E级企业为5000平方米。

2)自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自有地(中山城区范围内)建办公用房的,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建设。按优惠面积范围内建筑物的“三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3)租用。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集聚区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按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定价,不同级别企业可享受不同面积的租金优惠:A级企业为1万平方米、B级企业为8000平方米、C级企业为6000平方米、D级企业为4000平方米、E级企业为2000平方米。租金优惠年限为5年。

总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购置、自建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中的一项。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只能自用,或按原购买价由市内公有公司回购;未经市政府同意,10年内不得转让,不得改变用途。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按市统一定价标准租给总部企业。

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总部企业的级别进行年度审核,如企业现年度纳税额达到更高级别的,则按新的纳税额套级,调整享受优惠的标准,并进行抵减补差。

2.从市外新进入我市的总部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的三年内,按企业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计算,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式从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四)总部企业税收问题。企业从镇区进入市总部经济集聚区设立总部的,由总部按现行有关规定缴纳税收,流转税在企业注册登记地缴纳、所得税视总分机构按比例缴纳(详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粤财预〔2008120号)。根据企业认定前两年税收镇区留成(剔除“一级财政”等财政体制政策因素)的均值确定基数,企业原所在镇区税收留成低于基数的,由市通过转移支付按实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市级留成新增部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因企业迁移导致其原所在镇区税收减少的,市考核办在实绩考核时参照此保纳税基数的办法,将基数指标调整补给企业原所在镇区。有关实施细则由市考核办另行制定。

(五)提供人才服务。按照《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打造人才高地。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指标,对总部企业引进的符合《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的人才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为其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居住证》等提供便利;对不愿意改变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港、澳、台籍的,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给予办理《居住证》并提供相应待遇。

(六)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市金融局协助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六、健全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对集聚区内配套服务业准入进行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项目审批等手续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限时办结。税务部门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预约、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

(三)加强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便捷、畅通的信息服务。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我市发展规划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项目投资、楼宇供需等信息。

(四)加强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市统计局将总部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及时掌握总部经济发展状况,为适时调整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七、其他

(一)除上述政策外,总部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意见》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中府〔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