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加强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我局草拟了《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请研究并提出宝贵意见,如有意见请详细说明理由,并于2017年4月24日前将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逾期不复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传真):88300377。
附件: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7年4月7日
附件: 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获批准增设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子项目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金融局是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 (二)提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根据中山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制定各子项目实施细则; (四)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组织审核、评审等;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三)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 (二)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扶持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条 扶持范围:市金融局根据每年市政府金融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根据使用范围设立若干专项资金子项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子项目资金额度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范围内调剂,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扶持条件和标准:专项资金扶持条件和标准等在各子项目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申报资料和受理方式等在各子项目实施细则中明确。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fczj.zs.gov.cn)进行注册账号、申报资金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 (一)评审或审核:市金融局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审核; (二)公示:根据评审或审核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或中山金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金融局重新审核。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市金融局收到市政府批复后,报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不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金融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纳入市财政年度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开展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金[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