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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9-10-24 分享:

《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函[2017]286号)将于今年12月到期,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山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对《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函[2017]286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就经修订的《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1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也可在本网站直接提出):

一、电子邮件:gdzsjrj@163.com。

二、传真:0760-88331002。

三、邮递信件:中山市松苑路1号市府办公楼818室。

 

 

附件: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1910月24

 

 

 

附件

 

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山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努力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下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是指专门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市金融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为成员的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工作方案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管委会授权,与中山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山金控)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中山金控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协调银行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动银行机构开展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市国资委:负责督促中山金控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用;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总体监控,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管。

(三)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自然资源局:加快抵押登记查询,理顺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专项扶持资金企业融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可依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五)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进一步推进中山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建设,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四条  中山金控是市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营管理公司,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营管理由市国资委监管,中山金控要在国资委的指导下建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细则,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设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每月向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中山金控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运营结束后,中山金控应将资金足额缴回市财政局。

第六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中山金控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使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企业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7个自然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四)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确保产业成功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优先于已享受过扶持的原则办理。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

 

第五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八条  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山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

(二)与中山金控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责任;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五)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中山金控报送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额度:单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  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费和费率: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转效率,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天的日综合费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超过二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0.4‰。

专项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一天,专项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一天内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费用收取方式。资金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分为企业直接向中山金控预缴和中山金控授权银行代收,具体如下三种

1.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前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按7天预缴资金使用费,中山金控对申请企业预缴的资金使用费进行收取与划拨。

2.中山金控授权各合作银行开立内部暂收账户,由各合作银行自行对申请企业预缴的资金使用费进行代收、代付和划拨,合作银行向中山金控划拨最终确认的资金使用费,并向申请企业退回剩余的预缴费用。

3.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前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预7天资金使用费,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冻结和扣划授权书》,授权合作银行在其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期间对其预存的资金使用费进行冻结,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完毕后,按照其使用扶持资金的实际天数计算并向中山金控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资金使用费。合作银行应在向中山金控出具的《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银行承诺书》中增加“我行自愿承担该企业占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及企业应付而少付的资金使用费用的清偿责任”的内容,并且每周制定《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费确认表》,向中山金控划拨最终确认的资金使用费。

合作银行可在以上种费用收取方式选取,并与中山金控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费用收取方式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运营费用:中山金控每年运营费用总额按照实际管理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总额的0.25%计算,由中山金控向市国资委申请拨付。如运行期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总额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资金使用费及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扣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及中山金控运营费用后,结余部分转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管委会审议确定。

 

第七章  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

第十七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国资委负责总体监控、总量调配,中山金控设立专项资金主账户,由市国资委设专人参与银行账户联签。中山金控从专项资金主账户向开设在各合作银行的专项资金分账户划拨资金时,需经市国资委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第十九条  对非用于企业转贷周转用途的资金,凡从中山金控账户(含主账户和分账户)划转至非中山金控为户名开立的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必须经市国资委、财政局和中山金控三方联签。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中山金控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中山金控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按计划从专项资金主账户中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结余或闲置资金及时返纳专项资金主账户。

 

第八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转贷条件,确定是否予以转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转贷的企业,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并在《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报中山金控。

第二十三条  中山金控收到银行递交的材料后,根据《中山金控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预缴或预存资金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中山金控完成审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收到还贷资金7天内,中山金控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时间,计算并收取实际应收的资金使用费,向企业退回多收的资金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每笔业务完成后,中山金控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并按月向管委会办公室、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及收回情况明细表。

 

第九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中山金控每月、每季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管委会办公室、国资委汇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管委会、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市国资委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山金控、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7天内未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账户的,合作银行应根据与中山金控签订的承诺书和《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协议》履行承诺事项。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应急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

4.对中山金控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在政策执行期内,管委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对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额度进行调整或停止运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