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义(中山市横栏镇孙石灯饰厂):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中山市横栏镇孙石灯饰厂于2020年10月28日,在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已于2021年2月7日在中山市横栏镇网站上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1]第1-00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1]第1-0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