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环境保护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20)027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5-07 分享:

中山市横栏镇晟卓灯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L9W734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A区利安路3号之二(三楼第一间)

经营者:伍成元(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公民身份号码 43240019**********)

经我局调查核实,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灯饰配件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2018年5月在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A区利安路3号之二(三楼第一间)厂房将该项目主体工程建成投入生产,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03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横)环罚告字〔2020024号)、邮寄单据送达结果为证。

经审查,你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一条第(项第2点第(1)小点的第①款裁量标准,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20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办公室

  联系人:缪先生、张先生 

  电话:87682105 8755202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