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横栏镇君华灯饰厂(投资人刘勇)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裕祥工业区裕祥路男第二排第五栋之一
你厂未报批玻璃工艺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厂已建成该项目。该玻璃工艺制品加工项目需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局验收合格,你厂已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玻璃工艺制品加工项目的生产。以上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5〕006号),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并于2015年6月10日对你厂送达上述决定书。你厂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厂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责令你厂缴纳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横)环罚催字〔2020〕0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逾期仍未履行,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你(单位)实施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想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办公室
联系人:缪先生、张先生
电话:87682105 87552020